机票代理商保盛公司诉称,2017年5月1日张艺兴通过刘某在保盛公司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2017年5月3日CA954福冈至北京航班机票,票款共计11050元;2017年5月4日,张艺兴又通过刘某在保盛公司购买日本航空公司5月5日北京至东京羽田至鹿儿岛的机票两张,票款合计人民币11815元。上述机票已正常使用完毕,但票款经保盛公司方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
原告保盛公司认为,张艺兴通过其公司购买机票后正常使用,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张艺兴拖欠机票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张艺兴支付机票款及利息并承担因拖欠票款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26235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